局发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局发通知>>局发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2014-3-24 7:32:46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办、民办高(完)中、中等职业学校:

经研究,定于201434430日开展2013年度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登记的对象

按《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南教办〔2007422号)要求的登记对象执行。

二、学分登记的期限

2013年春季和秋季两学期的期限(含暑假和寒假)计算。

三、学分登记的范围及标准

按《关于在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的通知》(桂教师范〔19995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登记。

四、学分登记的步骤

(一)填写表格。教师按要求填写《南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上“ 年度南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二)学分审核。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教师填写的《2013年度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三)学分审定。市、县区、开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权限分别审定所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自学部分”的学分由学校审定,教育局主要审定“集中培训部分”的学分。学校到同级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学分时需把每一位教师本年度“集中培训部分”的学分条或学分证明、培训通知随《南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一起带来备查。

五、学分登记的时间

(一)教师填写登记表和学校审核学分的时间由学校自定,要求在331日前完成。

(二)县区、开发区审定学分的时间由县区、开发区自定,要求在430日前完成。

(三)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办、民办高(完)中、中等职业学校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办公楼八楼人事科)审定学分时间为:

423日:一中至十九中;

424日:二十中至三十六中;

425日:职业学校及其他学校。

六、学分登记的地点

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办、民办高(完)中、中等职业学校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集中审定地点定在市教育局八楼会议室。县区、开发区审定学分的地点由县区、开发区自定。

七、注意事项

(一)应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对象是全体在职教师,不含实验员、图书管理员、会计师等其他非教师职称系列的人员。

(二)按照上级核准的学分标准登记,同学科、同培训项目登记标准一致,避免登记标准不一。

(三)严格核查,无学分条或学分证明或培训通知等集中培训所必备的学分登记原始材料不予登记。

(四)不能出现自学学分误登在“集中培训部分”栏、把参加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竞赛误登在“自学部分”栏等登记不规范的问题。

(五)上一年度的“自学部分”的学分不能累计列在本年度登记,避免学分累计重复。

(六)在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格时,仅限用蓝黑色的签字笔填写。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请各单位、学校认真对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完善,为教师资格证验证制度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二)严格程序,执行规定。凡未按时、按要求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学分登记的权利,并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局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2809709,联系人:代杏子,卢鹏志。

南宁市教育局

20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