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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2014-3-24 7:43:30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近期,陕西某幼儿园常年给全体幼儿喂食成人抗病毒药物,导致一些孩子出现不同程度的症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室的管理,保障校内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充分认识中小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是贯彻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办学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校内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县(区)教育局要将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含民办)管理;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落实校长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责任制。按照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南教办〔2011245号)要求,强化日常管理,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职责。

二、依法办学,按要求设置卫生室(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老师。按照《标准》的要求,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依法设置卫生室(保健室),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教育局、卫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通知》(南教府〔200511号)精神,在申请新增人员时,将配备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计划,统筹安排。设置卫生室的学校,在配备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结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卫生所(室)、医务室基本标准要求,确保基础设施、人员与设备配备达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准,基本设施、人员与设备配备到位后要及时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持证执业。定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年审校验,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三、加强管理,规范学校卫生室或保健室的执业行为

(一)正确区分卫生室与保健室职能。

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保健室不能使用处方药。

(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要建立和落实药品采购验收、存贮及出入库使用登记制度。一是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及卫生用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物及卫生用品。二是专人妥善管理药物,定期检查和护养。每学期放假之前,要将药品存放在清洁干燥的专柜中并加锁保管,每学期开学前,要清理过期药品或霉变药品,并做好登记记录。三是卫生室执业医师开展疾病诊治时,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和禁忌症,合理用药,严禁滥用药。发放药物要详细标明用药方法,并向使用者交待用药注意事项。患病学生在卫生室诊疗时,注意询问学生是否有服用从家中自带药品的情况,开处方时要注意避免出现同类药物成份叠加而出现不良反应。

(三)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卫生部门建议在学校内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的,需有卫生部门盖公章的书面防控指导意见书,在卫生部门专家的指导下使用,并及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严禁擅自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用药。

(四)依法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专业技术上的难题,请及时主动与负责托幼儿机构预防保健工作的地段医疗机构专家联系,并取得专家的指导。

四、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处理医疗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对不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卫生室或保健室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卫生室或保健室电、气线路安装需符合安全要求,用电、用气、特别是用压力锅进行医用器材消毒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下班前注意关好电、气开关和门窗。

六、加强督促检查。近期,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要主动与辖区卫生部门沟通协调,对所辖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含民办)卫生保健工作联合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卫生(保健)室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传染病防控及食品安全情况,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校园内幼儿及青少年的健康安全。并将开展检查情况于201433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联 系 人:李晓云 联系电话:2636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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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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